常州惠诚律师始终将“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作为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坚持为符合下列情形的公民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民事诉讼及国家赔偿案件具备下列情形的:
Ø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Ø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Ø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Ø请求发给抚恤金、扶养费、扶养费的;
Ø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Ø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Ø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刑事诉讼案件中具备下列情形的:
Ø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Ø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Ø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Ø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需要律师为之提供辩护的;
Ø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人而没有委托辩护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