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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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