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性****的常州律师事务所之一



 
 
   
  律师说法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12/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通过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责任制度。对迟延履行的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起到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和降低执行难度的作用。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有效避免胜诉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而蒙受进一步损失,也使败诉当事人难以通过迟延履行而获利。严格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维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权威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第一个问题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什么利率计算。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中的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指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在贷款时也可以在一定幅度内上浮和下调,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是指各商业银行在实际中执行的贷款利率?
 


[1] [2] [3] [4] [5]  下一页

 
     
 
页面版权所有 @ 2013 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9064784号 [后台管理]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紫廷名苑22幢28号商铺二楼  邮编:213161  电话:400-061-8009,0519-85157169,85157120
传真:0519-89886505  邮箱:huicheng@hcattorney.com  网址:www.hcattor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