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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来常打工、致人重伤、被处缓刑
发布时间:2009/12/11

      今年上半年我承办了一起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作为被告人的律师亲历了整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的全过程。被告人造成被害人重伤(脾脏切除,八级伤残),最终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而整个过程我自始自终感觉到的是法律的刚蹂,人心的温暖,社会的和谐。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94月某日凌晨,在常州市武进区某蔬菜批发市场内,外地来常打工人员江西人李某在摊位前卖菜,被害人金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于道路堵塞,金某的车子刚好停在李某摊位前,李某怕金某影响自己生意而叫其离开,金某示意前面堵车,李某一时冲动就给了金某几拳并加了几计耳光,金某当时走开并未还手。但过后金某越想越气,于是回头想看清是谁打的自己,而这次更糟,在金某盯住李某看时,李某与金某再次发生身体冲突,金某当时只觉腰痛,便没在意,并在市场管理处的调解下由李某向金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金某100元。事后,金某过了一夜,感觉腰部越来越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却发现是脾脏破裂出血,立即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金某的朋友迅速报警,武进公安局接警后介入立案调查,金某因此而被刑拘,批捕。随即由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接受案件后,通过多次会见李某本人及与公、检、法部门的该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认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是没有争议的,但被害人金某脾脏被切除,医学鉴定为8       伤残且构成重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唯一的出路只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但也深知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充足的从轻处罚的证据及理由,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观点是很难被法院所采信的。所以,我为了达到上述辩护效果,开始着手工作。

      一方面要积极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这么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李某委托我及其家属向被害人诚恳道歉,且其家属多次去看望被害人,并与被害人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征得了受害人的充份谅解,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妥善处理了赔偿事宜,平息了当事人之间的纠怨。这一方面主要是为要某从轻处罚增筹码。

     第二方面就是由各方申请对我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首先,是被害人金某在得到民事赔偿,取得其谅解的情况下,了解到李某家庭非常困难,并有未成年子女人及父母需要供养,主动请求法院不追求其刑事责任,如果必须追究希望对我当事人适用缓刑。

      其次,我们通过李某当地的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李某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且需要供养全家。且李某未受过任何行政和刑事处罚,忠厚老实,一直遵纪守法,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后,由李某所在蔬菜市场及其摊主鉴于其实际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认为李某主观恶性极小,积极请求法院对我当事人从轻处罚,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当地派出所对其进行督促、帮教。

      通过以上工作后,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李某所犯故意伤害罪,是因为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不当所致,其主观恶性和社会负面影响不大。二是李某系初犯,偶犯。之前李某从未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老实厚道、爱岗敬业、尊老爱幼。三是李某事后的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极好,且主动交待事实,并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和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四是对李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是被害人,李某所在单位、村委、家人,李某本人以及辩护人的共同愿望。五是对李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家庭稳定,有利于老人和儿童的赡养。

     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李某人因琐事与他们发生争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重伤后果,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我作为辩护人的从轻处罚建议得到采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最后,我们得到了大家都满意的判决,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而被告人也得到其冲动应有的惩罚,但是由于李某家属、单位的配合和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宽容,法院的刚蹂相济,可以让李某能够获得缓刑,继续在社会上工作,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是大家都希望看到的结。同时李某冲动的行为也给了我们警示,遇到事情要冷静对待,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这个案件留给人的有遗憾,为了琐事被处刑罚和支付赔偿费,但是更多的是给人以欣慰,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和宽容,还有各个方面积极主动地配合我的工作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判决,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出让众人信服和首肯的判决.。在呼喊社会和谐的今天,这或许是个小小的欣慰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马旭东律师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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