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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价费[2007]5号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 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律师 收费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二00七年一月十日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6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06年4月13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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