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性****的常州律师事务所之一



 
 
   
  辗驯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单独或共同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内与之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页面版权所有 @ 2013 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9064784号 [后台管理]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紫廷名苑22幢28号商铺二楼  邮编:213161  电话:400-061-8009,0519-85157169,85157120
传真:0519-89886505  邮箱:huicheng@hcattorney.com  网址:www.hcattorney.com